第 53 节 豁免(二):不同时代中豁免权的变迁(第1页)

之前有很多的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官也是人,他也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他也有做出错误判断的时候。

比如说,之前在西弗吉尼亚有一个法官,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因为那个被告不停地讽刺他,非常的讨厌,非常的狂妄自大,然后这个法官生气地把法袍脱了下来,然后当面给了那个人一拳。那他的这个所作所为在联邦法律之下是可能被处以很严重的刑罚的,但是这位法官被宣告无罪,他最后只接受了州法律的惩罚,在监狱里面待了五天就被保释出狱。法官这个身份本身呢,并不是一种特权,就好像外交官这个身份也不是,外交官必须是当你在执行公务,你是以外交官的身份来到他国领土之上的时候,才会有这种特权。

包括我们国家之前逮捕前加拿大外交官,外交部给出的解释也是,他是因私,他在被逮捕期间是以私人身份,拿着私人护照进入中国的。

包括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前总裁卡恩,被控性骚扰。他也没有享受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总裁的外交豁免权,因为他当时已经卸任。诸如此类。那同样的道理,法官这个身份本身并不是一个屏障,说,你就再也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法官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呢?是需要的。那这个豁免权呢,仅仅适用于当一个法官,做他作为一个法官的分内之事的时候,当他行使一个法官的职权的时候。

比如说,之前有一个听上去很糟糕的案子,1971 年的案子里,Stump v. Sparkman。在这个官司里面,一个母亲向法庭请求给她的女儿做绝育手术,那是 70 年代非常奇怪的一些规定。那当时这个法官是接受了这个母亲的说法,觉得她这个女儿,有智力上的问题,所以为她做了绝育手术,批准了这个绝育手术。但是这个女儿并不知情,当时她这个女儿已经 15 岁了,但是她并没有被告知这是一个绝育手术,当她发现这件事情的时候,她把这个法官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最后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法官是不能够因为这件事情而面临审判的,因为当他去批准这个母亲的请求的时候,他做的是一个法官的分内之事。所以,司法豁免权只关乎这个法官做的决定是否是一个法官的决定,而没有办法去考量这个决定本身是不是违背法律,或者在道德上应该被谴责。

所以这个豁免权就是豁免权,它不是看你这个人做这件事情到底有多糟糕,做这些事情有多过分。豁免权就是豁免权,一个法官只要是他在执行法官的职责,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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