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节 豁免(四):总统豁免权之外的制衡——弹劾(第1页)

(接上期)后来,最高法院支持了尼克松的这个理论,一直被沿用下来。它一个最著名的应用以及很被打脸的应用,是在 1991 年的时候。

一个叫琼斯的女孩子,她在一个大会里负责注册。这个会议的其中一个演讲嘉宾是当时的阿肯萨州的州长,克林顿。克林顿要人约琼斯去做一个会面。据琼斯说,克林顿之所以要约见她,是为了做色情交易。几年以后,这个琼斯出现了,她说出了这段往事,并且要求克林顿对自己道歉。

那个时候的克林顿也已经不是阿肯萨州的州长,而是总统。那这个最高法院觉得这个事情总统麻烦还是去应付一下吧。虽然要占用总统宝贵的时间去取证,去出席庭审,去走这个法律的各种各样的程序。但是这毕竟是一个私人的事务,它不是总统任期之内,或者是总统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所以最高法院是一致认为,总统的免责权利不应该包括总统在行政职责以外,或者是总统任期之前发生的事情。

那克林顿最终为了避免和琼斯对簿公堂, 给了 85 万美元的所谓封口费。

写这个决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史蒂文斯大法官,他就是来写这个决定说,他们觉得总统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豁免权。他也简单地讲一讲自己的理由,主要是觉得在历史长河,直到现在,因为这种事前的私人事务,在总统任期以前发生的事情,把总统告上法庭的案子,其实一共也只有三个,其中一个还是那个骑着驴的参议员告 JF·Kennedy。所以这种事情应该不会让总统太忙的,就是它是一个例外情况,那总统分身去参与一下,也是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斯蒂文斯的这一篇法律意见,被认为是史上最糟糕的预言,永远的记录在案。正是因为克林顿参与了这个官司的取证的过程,他在取证的过程当中否认自己和白宫秘书莱温斯基有染,之后他因为作假证被经历了弹劾,就把自己卷入了无穷无尽的风波。

但是,之后并没有什么新的案例,来让大法官们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这个原则还是保留至今,跟所有其他的豁免权一样,某一些人拥有特权,可是他们拥有的特权并不是为了保护这些人本身,而是为了保护他们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总统豁免权的存在,以及其他各色各样豁免权的存在,特别是总统豁免权,因为它表现得非常明显,让很多人质疑,这岂不是有人被置于法律之上吗?那这是不是在挑战法律这个概念本身?因为法制这个概念,它的原意就是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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