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节 时效(三):简单认识逆权侵占(第1页)

普通法当中有一个我觉得很有趣的概念,跟诉讼时效有很密切的联系,这个概念叫做逆权侵占,英语叫 Adverse Possession。

我第一次学到这个概念的时候真的蛮震惊的,它基本上是一个理想的说法,就是耕者有其田。比较糟糕的现实的说法,就是你圈地为王,占一块地。它比较典型的体现是在土地问题上。比如说,一个地主他有一块广阔的土地,这个地主过了几年搬到城里面去了,也没有心思来打理他的土地。这个时候有一个路人经过这片土地,看到土地都荒芜了,于是他把这个土地给自己修了一个围墙,开始在上面耕种,搭起了房子,在路边上竖了一块牌子,比如说这个路人是阿詹,阿詹的家。写了这么一块牌子。然后她在这个土地上,也就是阿詹在这个土地上默默地耕种了 15 年,然后法律就可以认定这块土地是阿詹的。

还是那句话,每一个州对于阿詹需要在这个土地上耕种多少年,是有不同的要求的。但一般来说 15 年、20 年,这土地就是我的了。我一开始觉得这个概念很让人震惊,因为我们之前聊过很多次,普通法法系,特别是美国这个国家的法律,根深蒂固的他的一切的缘起是产权,是土地。 可是他竟然法律当中有这么一个概念,允许你用圈地为王的方法,用占有的方法、侵占的方法,明显逆权侵占,所谓逆权侵占就是以违背、伤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的方法去占有一块土地。

这个概念的提出,据说是为了鼓励耕种,这就像我们国家的封建王朝,经过王朝之间的战乱洗礼之后,当这个国家的人口锐减,荒芜的土地很多,社会要重新进行一次分配,通常会允许所谓「耕者有其田」,鼓励大家去垦荒、去耕种。那同样的,比如说美国在建国初期的那些大的庄园主、地主、贵族,无论是他们选择了去城市的生活,还是他们家家业凋零,没有人耕种,还是他们就是游手好闲,不打理土地。那他鼓励一些更勤劳的人去占有土地。

另一个方面是我们一直在讲的,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很现实的目的叫做确定性。有的时候的占有并不是恶意的,有的时候的占有是我误认为这块地真的是我的,然后我就在上面默默地耕种了 10 年,这个时候法律需要某一种确定性去决定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这个跟诉讼时效就联系了起来,就是我对于我的土地的产权,对于所有来侵害我的土地权利的人,我是有权利去控诉他们,去用法律手段维护我自己的权利的。可是这个权利如果被搁置了太长时间不去使用它,就过了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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