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 节 言论自由(二):纽约时报案与防治煽动法(第1页)

我们这段时间开始进入庭审的阶段,我们在讲论证责任、举证责任。

法律包含很多个侧面,其中一个侧面是制定标准,就是有一个程序上的过程。

我之前有很多浅显的例子,跟大家解释过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还记得。

A 原告和被告走到法庭里,原告控诉被告把自己给打了,那么通常逻辑上我们会觉得是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真的把他打了。

这个时候法律除了规定打人是不对的,打人需要付出一些代价以外,其实法律还得判定原告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我们可以认定被告确实把原告给打了。

那反过来被告需要提出什么样的证据可以推翻这个推定?这些标准是法律当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当中,原告都需要证明被告是有过错的那一方。

比如说,高速路上出现了一个追尾的事故,前面的小车把后面的小车告了,他就得证明不是因为他自己突然变道,而是因为这个被告在打瞌睡、在打电话或者是速度太快了,是因为被告的错误或者被告的过失才导致了这个事故。

可是在英国的传统之中,和那个年代的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案件当中,原告需要证明的东西非常之少,他只需要证明自己被不实言论侵害了。即使被告并不知道相关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他不知道这是谣言。他也没有主观、刻意、恶意去传播任何谣言,他只是无心之失,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告也会被判处赔偿。

论证责任完全地落在被告的身上,即被告需要反过来证明自己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准确无误的——都是真实、都是客观、都是事实。

那在我们提到的这个《纽约时报》的这个案子里面,《纽约时报》是犯了一些事实上的错误的——它在刊登广告之前,没有能够确认每一个事实都精确无误。

那在这种情况之下,沙利文局长在亚拉巴马州的法律之下,他要控告《纽约时报》诽谤了自己,他只需要证明:

第一,被告有出版行为。那它是一个报纸,它当然有。

第二,被告有诽谤陈述。

第三,原告是诽谤对象。

诽谤陈述就是有不实报道,有批评,这些批评有不真实、不客观的部分。

在整个亚拉巴马州,在州法院初审、二审的过程当中,其实核心的问题都只是沙利文局长本人是不是诽谤的对象,因为他本人并没有在广告当中被指名道姓地批评,这个广告只是把他们统一叫做「南方违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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