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 节 言论自由(三):我们理应拥有思想市场竞争的自由(第1页)

你好,我是詹青云。

可是过了 100 年以后,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法律,叫做《防治间谍法》。

它规定在美国处于战时状态之时,诱使或试图诱使海陆官兵抗命不忠的、蓄意妨碍政府征兵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

于是有一本发表这个反战言论的杂志就被告上了法庭,它攻击了政府的参战决定。

这个案子最初被打到联邦地区法院的时候,它的主审法官是汉德,Hand,就手法官。

这是一个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物,也是美国的法治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位法官。那他当时还只是一个地区法院的法官,也就是初审法院的法官。

他在初审之中站在了杂志的这一边,因为他是一个最初把言论自由的边界解释得非常宽广的人。

他在他的判词当中,第一次阐释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意义。

他反对「言论只要有不良倾向即可治罪」的传统立场,认为只有言论直接引发违法行为时,才应予以制裁。

你不能够因为这个言论说出去好像会有不良的影响,会让读到这篇文章的某一些人不愿意参与政府的征兵,因此有妨碍政府征兵的这种不良影响,就说这个言论是应该被治罪的。

你必须证明这个言论直接导致了某些人不参军,某些人从军队退出的事实,或者是直接引发违法行为。

在那个年代,如果服兵役是一个法律义务,原告要证明某一些人因为读了这个杂志上的言论而拒绝服兵役,要证明到这一步。

这是两个非常不同的论证责任,大家发现吗?它的法律还是在规定论证责任。

而更多的人认为汉德法官在判例当中更重要的贡献,是将有敌意的批评也列入言论自由的范畴,并将之视为民主社会中权力最终根源。

这个转变非常地带有根本性,是因为起初法律虽然保护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是个人的一种权利,可是这种个人权利需要为其它的很多社会利益做出让步和牺牲。可是在这个案子,在这篇判例当中,这位非常年轻的初审法官在一般来说没有人会读到的初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中,却把言论自由本身当作社会利益。

一个社会能够拥有言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利益的表现,而不仅仅是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因为这些言论能够自由地发表,有的时候会改变社会之中许多人的命运。

汉德法官非常不幸,因为他那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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