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 节 言论自由(四):异见与谬误也不应阻碍言论自由(第1页)

你好,我是詹青云。

霍姆斯大法官和布兰代斯大法官的所谓联手,两个人都在最高法院里,他们俩抱团。

因为他们作为那个年代的少数派,提倡在言论自由的边界上继续往前走的少数派,他们其实也做不了什么,他们俩手中唯一的武器就是他们手中的笔。

在接下来很多年的时间里,他们写了一篇又一篇非常优美和掷地有声的反对意见,因为他们始终没有成为主流。

可是这些反对意见当中,提出了一些很有名的金句,这些金句启发了更多人的思考,慢慢地可能改变了整个法律学界的思考。

后来,更多的自由派的法官加入最高法院之后,他们可能才最终拥有变革的力量。包括霍姆斯法官在吉特洛案当中,这个人因为协助共产党人印发声明而被指控,说他煽动民众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霍姆斯大法官说,据说这个声明不仅宣扬某种理论,更是一种煽动行为,其实任何思想都有煽动性,总想得到他人的认同。

又比如说在惠特尼诉加州案当中,布兰代斯大法官第一次在他的反对意见当中,问了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那些标准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他说其实最高法院提了这么一个标准,无论是明显而即刻的,还是明显而迫在眉睫的,最高法院都并没有定义过,有多明显才是明显,有多即刻才是即刻。

他说如果想就这些问题得出一个合乎情理的结论,我们就必须慎重思考。

为什么一个国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禁止传播多数国民认为不实有害的社会经济政治学说,他说是因为建国先贤们相信公众讨论当中蕴含的理性力量。

这个跟霍姆斯法官在之前的判例当中说的那一句,「思想市场的自由竞争」,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你其实是在相信这个市场,我们相信市场有一种理性的力量,不至于让价格失控。我们也相信思想市场不至于在讨论当中只会阐发出极端的不实的谣言、极端煽动性的思想。

我们相信讨论当中蕴含着理性的力量,只要开放人们去自由地讨论,就会得出合乎理性的讨论结果。

他说,「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应当让人们借助讨论揭示谬误,通过教育去除邪念,靠更多言论矫正意义,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形下才可对言论施以限制」。

接下来霍姆斯法官又在美国诉士卫默案的反对意见当中写,「思想自由不仅属于那些我们所赞同的思想,也包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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