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很多人都觉得辛普森案的检方犯下了一些非常蠢的错误,包括在采集证据的时候的这些失误,被对方抓住了把柄,也包括他们很多的策略选择。
一个人的性格特色,他的名声、他的声誉、他的过往做过的某一些事情,这些东西一般来说是不允许被介绍到法庭上的,因为法律只讲你这一次做了什么,而不是裁决你这个人一直以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它只判断你这一次究竟有没有做这件事。
但是陪审团是很容易被声誉、经历这些事情因素所影响的,所以法官对这个事情有比较严格的控制。
有一条例外的情况,当被告这一方首先引入了这些性格特征的证据的时候,检方是可以同等地引入类似的证据的。比如说,看理想的小编把阿詹给告了,说阿詹用平底锅暴打了她,现在开始了审判。
一般来说,代替看理想的小编公诉的一方,是不可以引入证据说,「阿庞说我证明詹青云是一个性格很暴躁的人,她经常打人」,他(公诉方)也不可以再找一个人来作证说「詹青云以前就打过别人」,他不能够引入这样的证据。
如果阿詹的这一方自己积极主动地引入证据,找了道长来作证说「我和阿詹认识了两年,她一直是谦逊有礼,谦谦君子,非常可爱。」如果我这一方首先引入了这样的证据,我的对手可以同等地引入性格特色的证据。
但是,当为辛普森辩护的这一方积极地打种族牌,不停地去渲染辛普森的个人魅力、他在黑人社区的影响力、他的伟大成就、他对推动种族平等作出的贡献的时候,洛杉矶的检方却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他们(检方)没有指出辛普森其实是一个比较自私的人,他并没有为他的社区做什么事情。
还有人觉得他们(检方)的失误是选择在洛杉矶审这个案子,因为洛杉矶有大量的少数族裔、有色人群聚集。而且在选择陪审团的这个问题上,是后来最让人觉得检方很蠢的一件事。
陪审团成员的选择考量
之前在讲章莹颖案的时候,已经讲过选择陪审团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双方的律师都可以去挑战对方,有一个陪审员的「池」,一拨人进来,双方的律师都有一些名额,一些理由去挑战——这个人不适合做陪审员。
做这个选择其实是一个很复杂很细致的过程(你需要观察),有一些基本的元素是要考虑的,包括这个人的种族。在美国,他(陪审员)的种族、他的性别、他的职业,包括他的性格特色、他对某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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