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8 节 辛普森案(五):传闻证据的排除原则与例外(第1页)

你好,我是詹青云。

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辛普森案当中,除了与 DNA 相关的证据,还有一类证据,很多人觉得很遗憾,没有被引入法庭,就是一家妇女庇护所曾经在凶杀案发生前四天,接到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的电话。

布朗在当中表示「对自己的前夫辛普森感到恐惧,她认为辛普森正在跟踪自己」,这个证据没有被引入。还有很多妮可的朋友和家庭成员都表示,妮可·布朗经常说辛普森在跟踪她,也曾经说自己无论走到哪都会注意辛普森就在那监视她。

她的另外两个朋友具名地表示「布朗很害怕辛普森,因为辛普森曾经对她说,如果他发现布朗和其他男人在一起就要杀了她」。这一类的恐吓性的证据没有被引入法庭,是不是会觉得为什么呢?这听上去非常有说服力,如果辛普森曾经威胁过她,是不是能够表明辛普森的作案动机呢?

检方之所以没有尝试引入这些证据,是因为他们认为主审法官(也是一位有故事的法官),伊藤法官,一个日裔的法官,会以这些证据是 hearsay,道听途说,而排除这样的证据。

伊藤法官 [美籍日裔]

伊藤法官 [美籍日裔]
最后介绍一个在律政剧里经常出现的词,我之所以对这个词非常得有兴趣,是因为我当年看律政剧的时候,其他的词很多都能理解,但这个词一直不理解。一个律师,在盘问对方的证人的时候,另一方的律师可以说 Objection、我反对,他反对的理由可能是 leading,这种诱导性地提问是不可以的。

诱导性地提问,就是诱导别人给出一个我想要的回答。在孙杨的听证会里面,对方律师盘问他说,「难道你不知道不交出这个样本,是有很严重的后果的吗?」这是一个很有诱导性地提问。但所有的这些边界都是模糊的,都是法官临时地去作出裁决。

包括他说 Objection, Relevance(相关性),就是这个问题跟这个审判有关系吗?没有关系就不要问。

但有时候 Objection 的理由是 hear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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