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法律不能脱离与超越它所依赖的社会环境
我们之前在聊到米兰达警告的时候,顺便聊了几句沃伦大法官和他所领导的美国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沃伦法庭(发表了比较多理想主义者的感慨)。
沃伦法庭的那十几年,是左派法律人士心目中一个非常光辉的时代,就像我们提到的美国最高法院在那十几年里,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几乎颠覆了当时美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很多非常重要的制度、习俗和法律。
如果没有沃伦法庭的那十几年的变革和颠覆,今天的美国会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模样。(我后来冷静下来想一想,我是不是抒发了太多理想主义者的感慨?认为法院会引领一个时代、会引领社会的变革,这个想法可能太过自以为是。)
我们总是在辩论「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同样的,很多人在辩论「到底是那些重要的、颠覆性的法律的决定真地改变了一个制度」,还是说「制度改变的一切条件都已经成熟,才会有那样的决定」?
法律是不可能脱离它的社会环境、文化习俗而存在的,它不可能只依附于一些抽象的理想和理念而存在。非常惨痛的例子,恰恰就是沃伦时代,它最典型的一个判决,就是(我们很多次提到的)1954 年的布朗案,石破天惊的一个决定——第一次宣布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也就是南北战争之后盛行于整个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
这个判决虽然在历史的回忆里是非常光辉的,但是在当时,它带来的现实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并不是说这个宣布一旦做出,所有南方的种族主义者们,就会纷纷的尊重法院的决定,然后开始推行种族的融合,当然不是那样。
恰恰相反,这个决定激怒了南方的种族主义者,反而引发了大规模的暴力和更加严苛的隔离,以至于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也就是那位据说非常后悔把沃伦推上首席大法官的艾森豪威尔),不得不出动军队护送一些黑人的学生去上学,去一个废除了种族隔离的学校上学。
它留给我们的历史、留给我们的教训,可能恰恰是法律不能够脱离、也不能够超越它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如果它走得太远的话,它可能起到的是恰恰相反的效果。
法律依赖运行良好的公权力的体系
法律当然不是万能的,这件事情,我跟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我什么时候特别切实的感受到这件事呢?
我之前在《奇葩说》的某一期节目里提到过「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