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2 节 《平权法案》之前世今生(二十三):种族隔离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第1页)

「社会共识」一定被认同?

对于种族问题要进行严格审查,其实在这个时代,在布朗案在经过了平权运动之后,它就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共识。当社会共识已经形成了,法院再基于这种共识去行动,这看上去是无可厚非的。

当然要硬杠的话,这是一个「杠」的环节。如果这已经是社会共识了,法院就没有行动的必要了,立法者就应该挺身而出做点什么了,我们不应该再依赖法官们的个人判断。

而且很奇怪的是,法院之所以需要挺身而出,是因为过往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或者实践是不符合法院新制定的审查标准。这些过往的法律,这些现有的正在执行的政策,不就是社会共识的一种体现吗?你怎么能够依据社会共识来又反而把他们推翻掉了。

社会共识派当然对此作出解释,他说我们所谓的社会共识,以美国种族问题为例,它是整个国家大部分的人形成了一种共识,用全国性的共识去碾压某一些极端保守的地方势力。在美国这个情况可能是适用的,因为这是全国性的共识,用来对付那些南方的极端保守的州,在其他的问题上有体现,我们之前聊过比如堕胎,亚拉巴马州还在孜孜不倦地要去重新的立禁止堕胎的法案。

我们国家的历史上也有很多次是用一个全国性的共识、全国性的政策去改造某一些可能历史上比较落后的、比较极端的地区的地方政策。

在美国社会特殊的政体之下,它受到的挑战,它是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通常意义上这个联邦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去压制地方政府作出的裁决。

这就遇到一个联邦主义的问题,再加上就算我们承认是有一些我们想要对付的是那些地方上的极端势力,那也没有解决「为什么需要法院来做这件事情」这个问题,你的国会可以行动。这个时候更诚恳的一个回答,这其实是一个实质正义的要求。

我们在这里回答的不是一个法律的技术细节的问题,不是一个程序上谁该行动,政治进程如何的问题,它是一个对错是非的判断。正义要求我们不能够因为一个人的肤色而对它进行区别对待,一个社会不能够允许这样的政策存在,因为它违背实质正义。

我觉得这个说法是挺符合直觉的第一印象,是有这种直觉,但是这种直觉都来自每个人的主观判断,你不能够用这种直觉去回答「你的法理依据在哪里」这样的问题,你不能说「我的法理依据自在人心」,这个回答其实是能够说服我,但是它不能够作为一个法律的回答。以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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