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1 节 《平权法案》之前世今生(十二):《杀死一只知更鸟》的时代,黑人与白人平等了吗?(第1页)

立法是为了保留和扩张政治权力?

第十四条修正案还有一件事情很有趣,就是它还有第五条。它的第五条说,美国国会应当有权力通过立法的形式,执行本条的约定。

Section 5.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节选)

这句话加在这里很奇怪、显得很多余,因为《宪法》已经说得很明白,每个州的州政府都不可以限制、打压本州人民的基本权利,为什么还要再加一条「我的国会可以据此立法」?

一般来说,《宪法修正案》的意义在于给法院指令,特别是给联邦法院指令,因为联邦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权力来源,是它可以裁决「各种各样的其他的法律是否合宪?」有了《宪法》的修正案之后,联邦的法院,还有最高法院就可以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去做各种各样的裁决,去否定其他州的很多做法。

可是第十四条修正案偏偏又补充了一条「国会可以依据这条修正案重新立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条补充呢?据说是因为那个时候的共和党人并不信任他们的司法体系,司法体系的更新换代很慢。

比如特朗普任命的两个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年轻气盛,说不定还能再当四十年的法官。他不久前任命的这一百多个联邦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岗位上坚持的时间可想而知,也比他本人要久,很有可能比共和党掌权的时间要久。

所以司法体系的更新换代是有滞后性的,在 1860 年代最后的几次选举当中,每一次都是共和党以压倒性的优势胜出,共和党人已经完全地统治了国会,可是他们还没有能够完全替换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之前的政府遗留下来的,从斯科特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大法官们更倾向于站在民主党的那一边。

或者是这个时候的共和党认为,大法官一定是会站在民主党那一边,所以他们不想把这条重要的修正案的权力完全地委托给司法机关去执行,他们保留了由他们自己执行,就是国会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地细化和实行这条修正案的权利。这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继续为自己保留和扩张政治权力的一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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