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什么样的合同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执行,当然有一些基本的规则跟元素。
比如说一个合同必须是有对价的,是有 consideration 的。如果说我单方面的给你一个礼物,这个不叫做一个合同,这个礼物可以随时收回。
也有挺多跟这些元素有关的,有趣的故事,我们以后再讲。可是呢,合同法的执行力相对来说留下了巨大的空白地带,给法官和法庭的自由裁量,因为有很多东西是在文本以外需要考虑的。
合同法执行的空白地带
关于什么样的合同应该被执行这个问题,法学界里分成很多不同的派别。比如说有的派别比较看重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就是法律应该去做双方原本想要做的事情,他去仔细地揣测和分析,双方到底同意了什么?
他们有没有心灵交通的瞬间,真的有实现什么同意。当他们心灵交通的瞬间,其实双方对于彼此的期待到底是什么样的?
比较俗的、比较普遍的、比较经典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偏功利主义的。当我们去问一个合同是否应该被执行的时候,主要是去看执行或者不执行或者怎样执行这个合同可以使双方以及社会利益最大化。当执行某些合同是符合这个合同的文本意思,但却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的时候,法庭是会三思而后行的。
换句话说呢,在合同法这个问题上,法庭的很多处理是非常灵活的,它不会抠字眼,它不会就是死死的被文本束缚,它不太允许合同当中的任何一方得理不饶人。
经典的故事我们很小就听过,比如说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当中,放高利贷的一方坚持要求说我们在合同里写了,我就是要割他一磅肉,然后后来法官怎么劝他都不听,生气了,说你不能让他流血。就是遇上得理不饶人的情况,用得理不饶人的方法来处理。
这种得理不饶人的情况,在现代社会还有很多这样的人。比如说之前有一个啼笑皆非的案子是说一个人呢,他请了一个包工头,就是这种建筑工人的团队来帮它建一个房子,建一个别墅。
然后他在这个合同里事无巨细的约定了很多的细则,包括这个房子里所有的管道要用哪一个牌子的管道,水管啊什么的。最后包工头就不太仔细,他就没有用这个牌子的管道。于是这个房主房东就把包工头告上法庭,然后说这个房子不符合我们在合同当中约定的房子,因为他的管道没有用这个牌子的管道,所以他不是我这个合同想要的房子,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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