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 节 番外 | 鲍某涉嫌性侵案(二):性同意年龄是否应该上调?(第1页)

「14 岁」这个标准,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但是它同时也是一种保护,我们认可这个标准的存在。那么这个标准应该被划定在什么地方呢?

性同意年龄是否应该上调?

我看到网络上对于我们国家「14 岁」的这个标准,有各种各样的讨论,好像普遍的意见是认为「它太低了」,也有一些认为「面对现实刚合适」。有调查表明,过半数的中学生在 15 岁的时候都有过性经历了,以世界的标准来衡量,其实是很难衡量的。

我们这个(14 岁)标准不是很突出,比较突出的是北欧的一些国家,那些在立法、在各个层面上来说都很自由的国家。比如荷兰、丹麦这些国家,它们的性同意的年龄是 12 岁。

很多的学者、老师对标的是美国,美国通常在我们眼里,在「性」这个问题上,是比较开放的一个国家,但是美国的性同意年龄都比我们高(大家应该也都了解了)。

美国的《刑法》是以州主导的法律,所以它的法律协会推出《模范刑法典》,但是实际上发挥作用的都是每一个州自己的规定,绝大部分的州好像同意的年龄是 16 岁,但是这个年龄分成很多种其他的情况讨论,它没有那么一刀切(大家也一定听到了一些讨论)。

比如说美国有所谓「罗密欧与朱丽叶法」,这个法律是引入一个概念。比如有一些未成年人,他们虽然是在 16 岁以前就发生了性关系,可是他们是和自己的同龄人,真的是恋爱关系,两个都是小孩发生了性关系。当两个人之间的年龄差距不超过三岁,有的州是三岁、四岁、五岁,还是因州而异,他们把这叫做「罗密欧与朱丽叶」。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性同意的年龄可以适当的降低,一般来说大部分的州把这个年龄降到 13 岁。

也就是如果一个 15 岁的少女,她跟一个 40 岁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在这个法律之下,他就是 statutory rape、法定强奸,就是 strict liability 受限于严格责任。

但是如果 15 岁的女孩和一个 17 岁的男孩谈恋爱,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它就不构成 statutory rape。法庭还要考虑其他的条件,比如一方是否自愿?对方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的手段?等。

它背后的逻辑也非常得简单,我们之所以要设定一条线,就是认为某一个年龄以下的幼女或者幼童,没有办法理性地评估「性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后果」。特别是当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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