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如果说我们之前聊到的凯利这个案子是法庭认为接受,受虐妇女综合征,这样一种主观心理上的问题应该被纳入陪审团的考量,因为整个标准是我们从一个人的主观的理性判断之下,她是否受到死亡的威胁。
那接下来的很多案子是在更加细节的去尝试定义受虐妇女综合症,这种主观判断的边界应该被划在什么地方?
在之后的一个案子里,这个叫做诺曼的妻子,她是家暴当中的受害者,但是她又是接下来的谋杀案当中的被告。
在她 25 年的婚姻当中,她一直持续的受到她丈夫的虐待,她的丈夫甚至逼迫她去卖淫,在公共的场合羞辱她,很多次的威胁要杀掉她。有一天她被她丈夫打得非常厉害,她叫了警察,可是这是一个年代稍微比较久的案子,当时的警察是拒绝逮捕她的丈夫。他们要求诺曼去提起一个正式的要求逮捕的诉讼,否则他们就没有办法逮捕她的丈夫。
但是诺曼不敢去做这件事。她接下来,尝试了自杀,可是当急救人员到达的时候,她的丈夫就不允许这些急救人员去救她,让她去死。
她之后又曾经尝试过在一个心理咨询中心和社区服务的办公室,去尝试得到他们的帮助。
然后有一次她的丈夫是把她从咨询的访谈当中给拖了出来,把她带回家,然后又继续打她。
在所有的这些尝试都试过了之后,诺曼就设法拿到了一把手枪,然后在她丈夫睡觉的时候射了三发子弹,用三发子弹打进了她丈夫的头。
她接下来就被以一级谋杀起诉,因为就像我们刚才聊到的各种各样的家暴当中的反抗情形一样,她丈夫在睡眠当中,伤害很明显,是没有正在进行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她杀人的意图非常的明显。
根据陪审员的审判,她被判的是过失杀人,然后仅仅被判了 6 年的徒刑。然后她选择了上诉。
上诉的理由,我们之前提过,陪审团是事实的发现者,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通常意义上是不会被拿来上诉的,除非有重大的过失。那真正能够在上诉当中去寻找的突破口是什么?就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的,这个法官作为看门人,没有让一个关键性的证据被陪审团看到,这个东西可以拿来上诉。
在这个案子当中,她上诉的是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当中没有提到,她是可以以完美的正当防卫为自己辩护,争取无罪的,就是法官没有提到无罪可以是一个选项,因此陪审团可能选择了不同的刑罚当中的比较轻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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