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4 节 《平权法案》之前世今生(二十五):真正人人平等的时刻,我们才不用将平等挂在嘴边(第1页)

案例:Grutter v.Bollinger

2003 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它可能是在《平权法案》的问题上最重要的一个判例。

它基本上奠定了平权问题的基调,之后虽然有各种发展和变化,但是它的核心的法律原则就没有大的改变。

而这个案子说起来也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叫格鲁特的白人女孩,她当时想考密歇根法学院,密歇根法学院是美国最好的法学院之一,她当时成绩非常不错,她的 GPA(Grade Point Average,成绩平均绩点)有 3.8,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分数范围是 120-180 分)的考了 161 分,161 分也不是特别高(对不起,我凡尔赛了)。

但是据她陈述的法庭上递交的事实,她的成绩是可以进密歇根法学院的,高于平均成绩,也高于其他被录取的某些黑人学生的成绩。所以她认为仅仅是因为密歇根法学院在录取的过程当中,把种族或者是不是一个非裔美国人当作了一个加分项,她才被挤掉了,她觉得自己受到了逆向歧视,所以把这个学校给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的一个有趣之处,当时很多的学校、企业它们的《平权法案》的具体的政策设计是非常不同的,所以这个案子大概替大家澄清了哪种程度的优惠是可行的,哪种程度是不可行的。

比如同时打到法院的还有密歇根州的本科,它的本科的入学政策是一个打分体系,比如你是黑人,你在种族这一项就会加 5 分,每一个项目都是被量化的,法院就觉得这样做有点过分了,给种族打分,这是非常鲜明的种族区别对待的印记。

但是密歇根的法学院的录取委员会它会一个一个地看每一位申请者的所有申请材料,到现在法学院的录取也还是这样的,他们可能也是为了避免在法律上有什么麻烦,至少对外宣称是这样的。

我打包一个材料袋寄进来,既有我的成绩,又有我的种族,又有教授写的推荐信,它不会把种族做成一个分数去给你加分,但是它承认在招生的过程当中会考虑种族这个元素,为什么要考虑种族这个元素?因为多元是密西根法学院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

奥康纳尔大法官的「叛变」

这个官司的判决之所以出名,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奥康纳尔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在这个案子当中成为了一个「叛变者」,她是被共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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