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节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 「坏人」 做辩护(第1页)

据报道, 著名法律学者何兵教授接受委托, 成为 「杭州保姆纵火案」 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

为千夫所指的被告进行辩护, 如果只是为了出名, 显然有悖常理。 何教授早已名闻天下, 为此案辩护在某种意义上只会牺牲何教授的大名。

本案被告所犯罪行令人发指。 但是, 为什么包括何教授在内的不少律师还要为这种 「坏人」 进行辩护呢?

要说明这个问题, 就不得不提到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

今人多将刑事辩护追溯至古希腊, 却忘记了西方文明的另一重要源头——— 「希伯来—基督教信仰」。 成书约公元前 15 世纪的 《摩西五经》 之一的 《创世记》 就有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远早于公元前 8 世纪才出现的古希腊文明。

《创世记》 第十八章 17—33 节中, 当上帝欲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城时, 亚伯拉罕站了出来, 为这两城辩护。

亚伯拉罕近前来, 说: 「无论善恶, 你都要剿灭吗? 假若那城里有五十个义人, 你还剿灭那地方吗? 不为城里这五十个义人饶恕其中的人吗? 将义人与恶人同杀, 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 这断不是你所行的。 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 耶和华说: 「我若在所多玛城里见有五十个义人, 我就为他们的缘故饶恕那地方的众人。」 亚伯拉罕说: 「我虽然是灰尘, 还敢对主说话。 假若这五十个义人短了五个, 你就因为短了五个毁灭全城吗?」 他说: 「我在那里若见有四十五个, 也不毁灭那城。」 亚伯拉罕又对他说: 「假若在那里见有四十个怎么样呢?」 他说: 「为这四十个的缘故, 我也不做这事。」 亚伯拉罕说, 求主不要动怒, 容我说: 「假若在那里见有三十个怎么样呢?」 他说: 「我在那里若见有三十个, 我也不作这事。」 亚伯拉罕说: 「我还敢对主说话, 假若在那里见有二十个怎么样呢?」 他说: 「为这二十个的缘故, 我也不毁灭那城。」 亚伯拉罕说: 「求主不要动怒, 我再说这一次, 假若在那里见有十个呢?」 他说: 「为这十个的缘故, 我也不毁灭那城。」 耶和华与亚伯拉罕说完了话就走了; 亚伯拉罕也回到自己的地方去了。

《创世记》 中的上帝通过欲毁灭罪城的案例, 生动形象地教导了亚伯拉罕何谓人类的公平正义以及如何对待有罪之人, 这奠定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上帝能够区分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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