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了一个朋友委托的刑案, 我心里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 但是鉴于案件已经起诉, 我不得不慎重考虑认罪换轻刑的选项。
勇敢当然是一种美好的品质, 但勇敢并不意味着毫不妥协。 我们很容易指责他人懦弱, 但这种指责太过刚性, 缺乏身临其境的同理心。 我们都想成为一个勇敢的人, 但是事到临头, 我们也许才发现自己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勇敢。
有的时候, 妥协往往是一种更为勇敢的举动, 只要这种妥协并没有放弃自己内心深处最神圣的原则。
回想自己办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 我似乎都选择了妥协。
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了解的人都知道, 法院一旦作出无罪判决, 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 甚至就连具体办案的警察、 检察官也会受到 「错案责任追究」。 甚至, 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 对刑事破案率、 批捕率、 无罪判决率、 撤诉率等进行考核。 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 出现无罪判决, 责任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一些时候, 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2018 年 3 月 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显示, 2017 年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 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548. 9 万件, 判处罪犯 607 万人, 仅对 2943 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 1931 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如果用 2943 加上 1931 除以 607 万, 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八———这么低的无罪判决是罕见的。
记得在一次庭审过程中, 所涉及的案件正好是本人专门研究的范畴, 我特意准备了一本自己撰写的有关该问题的专著以及若干篇相关的学术论文, 作为附件提交给司法机关。法官也表示案件确实值得研究, 认为我的无罪辩护意见很有道理, 表示要好好阅读一下我提交的论著 (当然, 这可能只是一种客气)。 我能够体会法官的难处, 所以庭审结束之后也特意问了一下检察官是否可以撤诉。 检察官直截了当地回答我, 没法撤诉, 因为按照该地的规定, 已经起诉的案件即便撤诉也要按照无罪案件对待, 要扣绩效分。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 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 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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