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节 《枪支批复》 的情理法(第1页)

2018 年 3 月 8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枪支批复》), 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枪支批复》明确规定,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 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动机目的、 一贯表现、 违法所得、 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众所周知, 《枪支批复》所针对的正是这些年来反复出现的对枪支的认识错误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认为其所买卖持有的枪支是玩具枪, 但在客观上却是法律上禁止个人持有的枪支。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天津的赵某案, 在 51 岁的赵某街头摆的射击摊上的 6 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 一审法院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赵某不服, 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仍然认为赵某构成犯罪, 只是改判赵某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 3 年。

长期以来, 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案件时, 一直存在这种客观主义的唯数额论、 唯焦耳论的倾向, 而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 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因此, 这个 《枪支批复》 值得鼓励, 只是它姗姗来迟。

不知者不为罪, 也即罪过原则———无罪过不为罪, 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刑法理论, 但是它常常被人遗忘。

客观归罪是法治不发达的产物。 人类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 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 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 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相传公元前 480 年, 波斯王薛西斯 (Xerxes) 大举进攻希腊, 大军行至赫勒斯邦海峡 (今称达达尼尔海峡), 薛西斯下令架桥。 两座索桥很快被架好, 不料突然狂风大作, 把桥吹断。 薛西斯大怒, 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 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 说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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