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 一则撞车视频再次刷爆朋友圈, 一名女子在过斑马线时被出租车撞倒, 路人无动于衷, 倒地的女子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轧, 该女子在车祸中死亡。
看完视频, 心里有说不出来的难受。 网络上民意沸腾, 有人说, 冷漠成了这个社会的绝症; 还有人说, 雪崩发生时, 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日光之下, 并无新事」, 几年前佛山的 「小悦悦事件」 也曾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 当时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希望刑法增设 「见死不救罪」, 试图借助法律匡扶摇摇欲坠的社会道德。
作为法律学者, 我深知法律无力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 但是法律至少应当有所作为。
那么, 法律需如何应对 「见死不救」 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 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 「见死不救」, 如父母之于孩子, 又如丈夫之于妻子, 再如警察之于伤者, 这自然都属于犯罪, 并无太大争议。 复杂的是, 类似撞车视频中的路人, 他们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
对此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有 「坏撒玛利亚人法」 和 「好撒玛利亚人」 两种做法。
这个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 「好撒玛利亚人」 这个典故。这个典故告诉我们, 「爱人如己」 不仅仅要爱我们所想去爱的人, 还要爱那些我们所厌恶的人, 同时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为这个典故, 就出现了 「坏撒玛利亚人法」 和 「好撒玛利亚人法」 两种处理 「见死不救」 的立法风格。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 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 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 就应该积极救助,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 19 世纪的葡萄牙, 随后的 100 年, 至少为包括德国、 法国在内的 15 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 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例, 在美国 50 个州, 当前只有明尼苏达、 威斯康星、 佛蒙特少数几个州规定了这种法律。 当时, 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 (kew gardens)。 一天深夜, 一位名叫科迪· 吉洛维斯 (Kitty Genovese) 的女子被刺伤, 躺在路上奄奄一息, 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 呼叫了半个多小时, 周边的 38 个住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