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节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第1页)

法律人的理智也即法律人的规范评价, 这种评价是法律人基于某种价值立场对事实问题的评价。 在刑法中, 几乎所有的事实概念都需要规范评价, 甚至连明确的数字概念也离不开规范评价。 比如, 甲 1980 年 2 月 29 日出生, 1994 年 3 月 1 日犯故意杀人罪, 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进行规范评价。 因此, 我们必须思考: 在刑法中规范评价应如何定位? 它有何作用, 有何风险?

规范评价倡导的是一种目的导向的思维, 即通过这种评价可以彰显何种价值。 比如, 醉酒的人在事实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但在规范上却认为行为人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种评价显然是为了减少醉酒这种不良现象。 因此, 规范评价基本上对应于功利主义的预防观。 虽然在人类历史上, 关于惩罚的根据一直存在争论, 但多数观点认为惩罚应以报应为主, 功利为辅。 只有当人实施犯罪, 才能施以刑罚。 无论为了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 都不能突破 「无罪不罚」 这个底线。 另外, 即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 他也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惩罚。 在报应的基础上, 应当考虑功利的需要, 感性需要理性的引导和补充。 因此, 规范评价的前提是民众的朴素道德情感, 如果民意认为不可惩罚, 即便惩罚能达到美好的目的, 也不得施加任何刑罚。 当然, 在民意的基础上应该进行规范评价, 以避免多数人的偏见、 残忍。

首先, 规范评价可以使法律条文摆脱僵化性, 让法律以开放之态容纳时代主流的价值。 比如, 性侵犯罪中的 「不同意」 概念, 大部分国家要求被害人在可以反抗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合理反抗以表明她的不同意, 但何谓 「合理反抗」, 则取决于司法者的规范评价。 最早的标准是 「最大限度的反抗规定」, 该规则要求被害人必须竭尽全力进行身体反抗表明她的不同意, 这种标准与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生死事小, 失节事大」 是一致的。 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 女性生命的价值逐渐被认为高于其贞操价值, 此标准逐渐为 「身体反抗规则」 所取代。 该规则不再要求女性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 但却必须对行为人的性要求进行身体上的反抗以表明不同意。 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不明显, 女方必须进行身体反抗, 如果没有身体反抗, 仅仅是哭泣、呼救、 愤怒等, 都不属于合理反抗。 随着女性地位的进一步提高, 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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