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世纪后期, 美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性犯罪法律改革运动。 其中, 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美根法案。该法案制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 其对我国的性犯罪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无启发意义。 1989 年, 美国一位 11 岁的小男孩被绑架, 一直生死未卜。经媒体报道, 该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 美国国会于 1994 年通过《反儿童伤害和性暴力犯罪登记法案》(以下简称《登记法案》), 规定性犯罪者在假释或缓刑后, 应当向所在地警察局登记。法案颁布不久, 新泽西州又发命案, 一名 7 岁的小女孩美根在家附近被人奸杀, 经查明犯罪者是一名有着两次对儿童性侵害前科的刚获假释者。这促使该州立即通过法案, 把性犯罪者分为 4 级, 由法庭根据犯罪者之危险性决定其级别。1995 年, 美国国会对《登记法案》进行修正, 规定民众对于社区附近释放的罪犯有知情权, 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应当向社区公告, 否则将减少 10% 的联邦司法辅助资金, 这就是所谓的美根法案。其主旨在于, 由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 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公众, 以使公众及早防范犯罪。 在此背景下, 1996 年 8 月, 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 规定由联邦政府统筹管理性犯罪者资料, 实现各州资料的流通。至 1997 年, 全美 50 个州都制定了类似法案。各州的做法虽然不同, 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方式:
(1) 登记制。这种做法一般是要求性犯罪者在出狱后一定时间内向警察局报告, 并提供姓名和住址、前科记录、指纹、相片甚至血液样本等身份资料。这些资料最后会送至联邦调查局, 以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如果没有登记, 则可解除假释或缓刑。有些州规定这种登记是终身制的, 但有些州则规定为 10 年、15 年或者 20 年不等。少数州规定, 如果犯罪者能向法院提出证据表明自己没有再犯或不具有再犯能力可解除登记。各州对犯罪者的登记义务规定不太相同, 有些州规定的义务十分严苛, 如路易斯安那州要求犯罪者不仅要向执法部门报告, 还要向学校校长甚至方圆 1 英里的住户通知。 另外, 犯罪者还应自费在 30 天内以邮寄的方式通知指定区域的居民, 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告两次, 提醒民众注意自己是性犯罪者。法院也可要求犯罪者以其他方式如举牌、发送传单、衣服标示等方式告知公众。
(2) 社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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