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 至少有两个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 一是强奸罪, 二是强制猥亵罪。 前罪的对象是女性, 其基本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加重情节的, 如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导致女性自杀) 可以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因此, 其追诉时效最高可达 20 年。如果过了 20 年还有必要追诉,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后罪的对象既包括女性, 又包括男性, 其最高刑可达 15 年有期徒刑。
司法部门一般认为性侵犯罪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 但是 「违背意志」 这个说法更多带有心理学的成分, 不符合法学用语的规范性, 所以学术界更多地都使用 「不同意」 这个概念进行替换。 比如, 性工作者由于经济压力而出卖身体, 这可能是 「违背意志的」, 但在法律上却非 「不同意」。 至于部分女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一切性行为都是强奸———都是女性在各种压力下的被迫之举, 这种看法显然就太过极端激进。
那么, 在法律中什么叫作「不同意」呢? 很多时候, 同意与不同意的界限可能非常模糊。 比如, 1992 年美国的威尔森案曾震惊全美。 威尔森 (Ms. Wilson) 是位 25 岁的女艺术家, 一天凌晨被告瓦尔德 (Valdez) 持刀闯入房间, 欲行不轨, 威尔森逃到浴室, 紧锁房门, 并拨打报警电话, 但被告破门而入, 并将电话线割断, 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 威尔森害怕反抗会招致伤害, 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 于是同意与瓦尔德发生关系, 但前提是请其戴上避孕套。 被告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 瓦尔德后被诉强奸, 在审判过程中, 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孰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 其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戴上安全套, 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在不同的时代、 不同的历史背景下, 「不同意」 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 司法者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 对 「不同意」 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理解。 在世界范围内, 关于不同意标准大概有四种立场。
最大限度的反抗规则是一种最古老的判断标准, 该规则要求被害人必须竭尽全力进行身体反抗表明她的不同意。 如《大清律》 规定, 必须要有 「 强暴之状, 妇人不能挣脱之情」, 被害妇女必须要有 「损伤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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