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节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第1页)

备受社会关注的多起虐童案已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关司法机关表示,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 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7 年以来,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 181 人, 起诉 231 人; 批准逮捕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081 人、 起诉 3923 人; 对学校、 社会培训机构等工作人员

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 依法提出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量刑建议 102 人。①

检察机关的举措值得赞赏, 没有哪个国家应该容忍对儿童的虐待行为, 更何况施暴者还是专事儿童教育的幼儿老师。 但是,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涉案的幼教机构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 年 《刑法修正案 (九) 》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 患病的人、 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 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弥补刑法第 260 条虐待罪的不足,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罪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 很难将幼儿园老师和儿童的关系解释为家庭成员关系。 长期以来, 幼师的虐童行为都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所以 《刑法修正案 (九) 》 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 看护人罪这个新罪。

《刑法修正案 (九) 》 对此罪特别规定了单位犯罪条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 根据刑法规定,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一种单位意志, 它是经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在绝大多数虐童案件中, 似乎很难证明虐童行为出于单位意志。 涉案单位可以很容易地将相关行为说成是个别员工的行为, 从而撇清单位的责任。

但是, 如若这样, 那么刑法有关虐待被监护人、 看护人罪的单位犯罪条款就成为摆设, 刑法的尊严亦会大打折扣。要解决这个问题, 就不得不提及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理

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限于作为, 还包括不作为。 作为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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