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节 005 空白罪状怎么填(第1页)

刑法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本身的限制。

但是,不可能指望刑法规定出犯罪成立要素的方方面面,刑法不可能明确规定「传染病的范围」,也不可能把需要保护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具体种类在法条中写明,所以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这就是所谓的空白罪状,也即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比如刑法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时,必须要援引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法规。

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这存在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争论。

绝对主义来源于启蒙运动对于权力分立的严格遵从,在贝卡利亚看来,法官如机器一般,只能严格执行立法者的命令,不允许进行任何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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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政权更是不能对立法权和司法权有任何染指。但这种教条式的罪刑法定很有可能走向自由保障的反面。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非常害怕罪刑擅断,所以对司法权进行了严格的约束。这导致司法能动性的彻底丧失,司法沦为立法者的仆役,无法对立法者的不足进行任何修正,机械司法无法避免。而当立法权一股独大,自由也就岌岌可危。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开始从绝对走向相对。一方面从完全否定司法官员对刑法的解释,到有限地允许解释,司法可以对立法的不足进行填补,司法机械主义应当转变为司法能动主义;另一方面,空白罪状被有限承认,行政也可以对立法的滞后进行补足。

相对主义的立场不仅在理论上可行,也具有现实合理性。在今天这个快速变化的社会,想要通过刑法来明确一切犯罪构成要素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在刑法中留白,允许援引其他法律法规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完全放手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犯罪构成,那显然也与罪刑法定要求的法律专属性原则相去甚远。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刑法一方面不允许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一种全新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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