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节 0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页)

作为兜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则可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何谓等价值性呢?比如开车乱撞人,又如朝楼下跳广场舞的大妈扔暖水瓶。肖永林案符合这种等价值性标准吗?

让一个放火的人、爆炸的人、投毒的人都站在台上,旁边再站一个开车乱撞人的人,四个人站在一起还是很和谐的。但是角落里站着一个投石灰粉的人,你会不会觉得破坏了这种和谐的「美感」呢?显然,认定肖永林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符合等价值性的解释方法,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后来会修改。

传播新冠肺炎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9 年末 2020 年初全面爆发的新冠肺炎,属于突发性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故意传播这种疾病当然达到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

但是,在关于本罪的适用上,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

按照刑法理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比较好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的是一种希望的态度,比如知道自己感染疾病,故意在他人食物中散播病毒,希望他人被传染。从目前披露的案件来看,这种案例很少。

比较复杂的是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刑法理论中,这本来就是老大难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两者的界限非常清晰。然而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其实非常模糊。

江某中案

典型案件的如新冠疫情期间,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心胸外科医生江某中案。据公安机关的通报,1 月 23 日,江某中携妻女回安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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