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节 049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页)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故事原型是陆勇案,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其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基本刑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2 年,时年 34 岁的陆勇罹患慢粒白血病,医生推荐服用「格列卫」这种抗癌药。这是进口药品,一盒售价高达 23500 元,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昂贵的医疗费用让陆勇无法承受。陆勇年迈的父亲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为了分担孩子的重担,也开始外出工作,在一次洽谈业务时车祸身亡。

2004 年 6 月,陆勇通过朋友得知印度有一种「格列卫」的仿制药,药效和真药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 4000 元。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仿制「格列卫」,发现确实有效后,介绍给其他白血病患者,并且到印度购买仿制药。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后来因为「团购」人数众多,仿制药每盒仅 200 元左右。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购买了 3 张信用卡,将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4 年 4 月,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将陆勇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引起民众的强烈关注。陆勇的数百名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起诉。2015 年 1 月 27 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陆勇最终获释。

「假药」的界定

按照当时的法律,陆勇所售卖的仿制药的确属于假药。刑法中的假药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定义来界定的。陆勇所购买的印度仿制药没有批文、不具备合法渠道,因此被药监部门定性为「假药」。

将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视为假药来源于 2001 年《药品管理法》的修正,1984 年的《药品管理法》并无类似规定。

尽管如此,在 2001 年《药品管理法》修正后的十年间,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