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财产权利,属于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它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是相同的,都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主要有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不知是不是因为骗子太多,所以规定了那么多诈骗类的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现在几乎人人都有信用卡,而且根据立法解释,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信用卡,所以借记卡也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花呗、白条这类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也是信用卡,因为这些平台都具有金融牌照。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如下行为方式,使用伪造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基本刑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逾期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的现象并不少见,那是不是发卡银行只要催收,持卡人没有归还,就可以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不一定。哪怕催收 100 次,持卡人客观上一直还不起,也不能直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一定要产生在透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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