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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估计大家经常听说,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犯罪,几乎无所不包。

不得不说的流氓罪

寻衅滋事的前身是 1979 年《刑法》的流氓罪,最高刑是死刑。流氓罪的入罪标准非常模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司法实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大发挥了流氓罪的「口袋」功能,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20 世纪 80 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请妇女当「模特」进行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并无淫乱活动而被定为流氓行为;还有人看不惯青年男女在一起跳舞,把跳交谊舞、迪斯科舞与跳两步舞混为一谈,把跳两步舞和跳舞中的淫乱活动混为一谈,称之为「两步流氓贴面舞」,几乎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看成流氓行为;也有不少地方对男女数人偶尔因故同宿,不问有无淫乱活动,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状定为流氓集团予以打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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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口袋」,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当时有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在某种程度上,它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

流氓罪的取消

1997 年 3 月 14 日,新刑法通过,流氓罪这个曾经无所不包的「口袋」被取消。原来司法解释中某些仅属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正是从流氓罪中分解而来,1997 年《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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