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虐待罪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病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基本刑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而且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是指因经常受虐待或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逐渐形成的重伤。「致人死亡」是指因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导致不正常死亡或引起被害人自杀死亡。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出于故意,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前面的虐待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应数罪并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典型的亲告罪,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二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曾经有一个非常可怕的虐童案叫苏丽案。苏丽的妈妈燕某,非常重男轻女,就觉得生了一个赔钱货。小苏丽 3 岁时因抓吃鸡食,被她母亲用针和膨体纱线将嘴缝住,并罚跪搓板,后来这个线还是邻居给拆下来的。有一次,燕某给宝贝儿子做红烧肉吃,苏丽也想吃红烧肉,燕某把女儿揪到厨房,直接把一勺滚烫的油从苏丽的嘴巴里面浇了下去。七天之后,小苏丽痛苦地死去。在这个案件中,燕某的行为就不是单纯的虐待,而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幼儿园虐童
发生大量幼儿园老师的虐童事件后,刑法学界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能不能把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解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人开玩笑说整个中国是一个大家庭,老师虐童构成虐待罪也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遵照语言通常的理解,这种玩笑式的解释显然是一种类推。
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它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新罪名就把漏洞给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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