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租房经历的朋友,应该会有这么一个感受:想要租个自己满意的房子,真的很不容易。好在现在有不少租房的中介和平台,可以帮我们省下不少的精力。
但找到满意的出租房后,另一个问题又来了:除非你当场签合同,不然还是可能存在对方反悔、临时加价之类的情况。这个风险在法律上如何规避呢?
大家知道,买房子在签正式合同之前,为了防止任何一方反悔,一般会签个认购书,交点定金。如果买方反悔,定金不退;卖方反悔,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对双方都有一定的保障。
在租房的时候,交定金的情况通常比较少,毕竟租金比起买房的钱来说,不是同一个量级的。不过,这并不代表我们不能采取这种方式,来给自己加个保障。
那如果在租房签合同之前也签个预订书之类的,支付定金,除了在对方反悔时要求定金赔偿,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房东必须把房子租给我们呢?接下来,我就给你说说这个问题。
【案例】
大明和小美结婚后,由于还没筹够买房的首付钱,便决定先租房住。他们看上了一套位置、环境都很好的房子,房屋租金每月 5000 元。但他们正在租住的房子还有一个月才到期,租金已经提前支付了,房东不愿意退。如果现在就和新房东签合同,意味着要损失一个月的租金,很不划算。
中介为了促成这笔交易,跟房东商量,让大明先交一部分定金,下个月双方再签合同。可能这个租金标准新房东张三还比较满意,竟然同意了。6 月 14 日,大明、张三以及中介公司签了一个三方的《房屋租赁意向金协议》,协议里面这么约定:大明支付给张三租房定金 5000 元,7 月 14 日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大明反悔,定金不退;如果张三反悔,要赔偿双倍定金给大明。成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大明和张三分别支付中介费 2500 元。
有句俗话叫「怕什么来什么」,就在约定的签合同时间前三天,张三突然反悔了,找了一堆借口,就是不愿意继续租房子了。但问题是,大明已经把之前的租房合同解除了,而且房东也把房子出租给其他人,大明三天后就要搬出去。现在张三临时不租了,大明又得另外找房子。
张三如此不讲诚信,大明该如何维权?能追究他什么责任呢?
【知识】
大明遇到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不过好在大明签了一个「意向金协议」,这对于他维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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