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发布新闻是图文并茂,视频新闻、直播也成为常态,并且新闻时效也是空前地高。
如果有一天,你在新闻上看到了自己的照片或者画面,而且还是个负面新闻,媒体擅自使用了你的照片,但是你并不希望出现在公众视野,也没有同意或者授权他们使用,此时,媒体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吗?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案例】
国庆长假期间,大明和小美带着孩子去当地一处新开发的景点旅游。由于这个景点今年是第一次开放,吸引了不少游客去游玩,媒体的关注度也比较高,多名记者前往现场进行采访报道。
没过两天,大明在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这个景点的新闻报道,介绍了国庆期间景点接待游客及现场的情况。而在这篇报道里面,大明看到了自己一家三口的照片,而且还是特写,所有背景都被虚化了。因为大明和小美是郎才女貌,孩子也特别地漂亮,一家三口走在路上都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可能这对一般人来说,也没什么,而且上了新闻,也是一件挺光荣和自豪的事情。但对于大明来说,却并非如此,他因为个人原因,并不希望一家人的照片出现在新闻里面。
大明认为,媒体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就擅自拍摄并使用了他一家人的照片,而且新闻的点击量和关注度可以给媒体带来利益,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和家人的肖像权,要求媒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
也许有人会觉得大明小题大做,但法律面前无小事,只要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我们都应当尊重。今天呢,我结合大明的经历,给你讲讲《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一些规定。
你可能经常会听到人说「肖像权」,那究竟什么才是「肖像」呢?
不少人认为,肖像就是指人的脸,其实不是的。《民法典》第 1018 条第二款是这么说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肖像不只是一个人的面部特征,还包括他的其他外部形象,比如一个人独特的身体形态、手等部位,只要让大家一看就能识别出这是特定的某个人,而不一定要露出他的脸,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的范畴。同时,肖像是通过照片、雕塑、绘画等物质载体来呈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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