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免不了要给彩礼,至于给多少,各地风俗差异很大。
你们那里彩礼一般要给多少呢?
给不给彩礼、给多少彩礼,决定着能不能结成婚,那如果给了彩礼之后,反悔了,或者要离婚,能不能要求退?退
彩礼这事儿,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民法典》里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案例】
大明和小美结婚时,按照当地风俗和小美家的要求,大明给了 10 万块钱彩礼。但是,二人只是办了婚礼,并没有领结婚证,周围的人都认为他们是夫妻。
就这样过了 5 年,大明和小美生下了一儿一女,但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好,经常因为家里缺钱或者其他鸡毛蒜皮的事情吵架。
后来,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无法调和。大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小美退还 10 万元彩礼,并且要争夺儿子的抚养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大明的诉讼请求,小美不需要退还彩礼。
【知识】
细心的你可能发现了,在这起案件中,大明和小美并没有领结婚证,但他们一起生活了 5 年,并且还有了两个孩子。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呢?
所谓「事实婚姻」,就是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事实上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有的甚至还生了孩子,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国情,就有条件地承认双方之间有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的说法,存在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这之前男女双方虽然没领证,但是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必须领取或者补办结婚证,才算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所以,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取决于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还是以后。大明和小美只办了婚礼,而没领证,是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只是同居关系,不想一起过了是不存在离婚的问题的。那他们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吗?
这里需要注意了,可能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分手的时候需要解除一下同居关系,所以大明和小美这种情况,需要去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上,男女双方同居,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也没有进行保护,这属于个人自主选择的范围,而不是法律强制建立或者解除的关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只是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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