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2 节 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第1页)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重组家庭的孩子不如原生家庭的幸福,毕竟不是亲生的,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在心理上还是有隔阂。

而在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又会产生一些问题。

比如,继父母歧视、虐待继子女怎么办?继父需要承担抚养继子的责任吗?继子是否要赡养继父?

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更是法律问题。那么,在《民法典》里,对这些问题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案例】

大明和小美离婚后,8 岁的儿子小小明随母亲小美生活,大明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两年后,小美再婚,小小明也就和母亲一起,与继父大军共同生活。

大军待小小明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非常疼爱他,和小美一起,给小小明创造好的生活、学习条件,还经常带小小明出去玩,就像亲父子一样。在这样和睦、幸福的家庭氛围中,小美慢慢从以前的不幸婚姻中走出来,还把小小明的姓氏改成和大军姓。

大明得知小美把小小明的姓都改了,而且大军待小小明很好,心中很不是滋味。他认为,既然小小明都不跟自己姓了,而且继父大军待他那么好,他就没必要再支付抚养费了。从那以后,大明就真的没再给过抚养费。小美便把大明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大明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小明成年时。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军这个继父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毕竟,血浓于水,小小明不是自己亲生的。大军不知道自己这样待小小明,小小明以后会不会赡养自己,他觉得自己只是继父,可能没法像亲生父亲那样要求小小明赡养他,而小小明有亲生父亲在抚养,他作为继父也没有义务去抚养这个孩子。

这些问题,困扰着大军,也影响着这个重组家庭的和睦。大军便向律师求助。

【知识】

孩子与「后爸」、「后妈」之间的故事,总是尽显世间百态,这里面既是人伦道德,也事关法律。

夫妻离婚后,不论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双方都不能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是法律对亲生父母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在之前的课里面也讲过。

但离了婚势必涉及到再婚的问题,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与一个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这个人跟孩子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叫做「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由于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抚养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