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民法典》,我们知道,夫妻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但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形成的,而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另外两类继承人——子女、父母都是基于血缘关系。
夫妻一方去世,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如果在世一方继承了遗产,后来又再婚,和别人建立了夫妻关系,之前继承的遗产需要退还吗?如果一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了,本该属于他的这份遗产怎么处理呢?
【案例】
大明父母都是国企退休职工,二人奋斗了一辈子,名下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和 200 万元存款。
为了防止去世后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大明父亲提前立了遗嘱:他去世后,两套房子中的 A 房由大明母亲所有并居住,B 房由大儿子大利继承,200 万元存款由大明及另外 4 个儿女平分。
几年后,大明父亲因病去世,一家人悲痛万分。而就在料理完父亲后事,准备分割遗产的时候,大儿子大利却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利早年离婚,只有一个女儿小荷,大学毕业后,嫁到了外地。短时间内,父子相继离世,对这个大家庭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伤害,但随之而来的遗产处理问题,却把一家人的关系推到了冰点。
父亲的遗嘱中,把 B 房留给了大利,而大利还没拿到房子就去世了,小荷认为,这套房子本来就是给她的父亲大利的,大利去世,自然应当由作为女儿的她来继承。但大明和几个兄弟姐妹认为,父亲遗嘱虽然说了 B 房归大利,但是大利去世了,这个房子就该重新分配,而且小荷外嫁了,也没资格分到这套房子。争执不下,一家人打起了官司,法院会怎么判?
过了几年,大明母亲与老王再婚,由于老王没有住处,便搬到 A 房和大明母亲一起居住。几个儿女对此非常有意见,并且阻止老王入住。他们认为,母亲继承的是父亲生前的房子,父亲去世后,她和父亲的婚姻关系就不存在了,现在再婚了,原来继承的房子应该退回来,由几个儿女来继承。儿女们阻止继父入住并且要求母亲退还继承的房产,合法吗?
【知识】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大明一家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既是人性和道德的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今天的故事稍微有点复杂,我给你捋一捋。
我们先来看,大明父亲在遗嘱中,对两套房产和 200 万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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