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节 贵重物品寄存丢失,怎么赔?(第1页)

平时大家外出的时候,有些物品不方便随身携带,可能需要寄存,或者找人代为保管。

提供寄存的地方,有些是免费的,有些是付费的。一般,我们都能完好地取回原物,但有时候,难免会出现毁坏甚至丢失的情况。

这个时候,我们能要求保管者赔偿吗?付费保管和免费保管对赔偿责任有影响吗?寄存的是贵重物品,丢了后保管者只赔一般物品的价值,这合理合法吗?

【案例】

大明和小美带着儿子小小明外出旅游,三人要去一个海洋乐园游泳玩水。由于随身携带的价值 10 万元的单反相机没有放回酒店,进入乐园带着相机也不方便,大明便把相机放进装衣服的包里,寄存在乐园的前台,只带着泳衣泳裤进去了。

但大明寄存的时候,并没有说包里面有单反相机,工作人员便随手把包放在一堆其他客人寄存的行李中间。

一家三口在海洋乐园里一口气玩了两三个小时,才意犹未尽地走出来,准备取了包以后去大吃一顿。但悲剧发生了,大明的包找不到了。

大明提出,自己的包里有价值 10 万元的单反相机,乐园工作人员没有保管好他寄存的物品,要照价赔偿。乐园方表示,他们是免费帮大明保管包,而且大明在寄存的时候,并没有说明包里有贵重物品,前台墙上也张贴了提示标语:贵重物品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双方僵持不下,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大明把海洋乐园告上了法庭,要求乐园赔偿相机损失。但最终法院却判决海洋乐园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大明 500 元钱。

【知识】

关于物品寄存和保管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专门的一章,不管是免费寄存还是付费的,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形成的都是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 888 条有这样一个表述: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这里就很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大家外出消费,在商家指定的地方存放物品,就和商家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商家应该履行约定,保管好你寄存的物品,丢了坏了,就要赔偿。

这里有一个问题,通常你在商场购物、消费,住酒店之类的,对方都是不收取寄存费用的,免费帮你保管。这种情况,跟付费的保管相比,在寄存物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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