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平时不要轻易做担保人,尤其是不要给别人借钱做担保,相信你知道这里面的风险。但如果你真的给别人做了担保,而且还抵押了房子,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钱还不上的话,你的房子可能都不是你的了。
但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了呢?你的这个担保还生效吗?你还需要继续承担责任吗?
关于物权担保,有一些法律上的规定,你可一定得了解清楚,不要吃了哑巴亏,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
【案例】
大明和张三是多年的好兄弟,早些年张三帮了大明很多忙,大明也一直感恩在心。
2017 年 8 月 1 日,张三向李四借了 50 万元钱,找大明做担保,大明讲义气,不顾妻子小美的反对,二话不说就把自家的房子做了抵押,给张三做担保,还进行了抵押登记。
合同约定,还款时间是 2017 年 12 月 31 日,担保的方式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时间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
后来,张三和李四协商,由张三的哥哥,张二,来还这 50 万。原因是,这钱本来就是帮张二借来做生意的,张二也愿意还,于是张二就和李四签了一份合同,约定原来张三借李四的 50 万,由张二来还,原来合同里面的还款时间、担保不变。
然而,还款时间到了,张二却没如约还钱。2019 年 5 月 1 日,李四把张二和大明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二偿还 50 万元借款和利息,大明承担连带责任。张二表示,自己做生意亏了钱,现在严重资不抵债,没有钱还;大明认为,他本来是给张三做的担保,现在借款人变成了张二,他毫不知情,也不愿意给张二做担保,所以他不会承担这个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二偿还李四 50 万元本金及利息,大明不用承担责任。
【知识】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款担保案例,而且担保人大明是把抵押的房子做了登记的,按理说对李四应该是很有保障的,为何最终法院却判决大明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呢?
相信你已经知道了,问题就出在,借钱的人由张三变成了张二。可是,张三借的钱由张二还,是经过李四同意了的,而且也签订了新的合同,说了担保的内容不变的,再加上房屋抵押是做了登记的,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按理说,这种情况下,大明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才对,他只用一句「不知情」,就能逃避担保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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