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烽火(第1页)

杨庆的案件据说又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他在高级法院找到新的关系,A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尝试与他搞执行和解。

就在这个当口,A市突然冒出七、八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几拨朋友鼓动常健也搞起来,有个第六监狱的老同事从外省“引进”一个大老板,说是投资十万元,由他们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吕梅的表哥钟良想参股进来却没办法。常健很愿意尝试一下,他最终选择与政法学院的老同学合作。

常健的同学名叫魏阳,他去成人高校读书前是一个老少边山穷县份法院的书记员,毕业不久就考取律师资格,后来他官运亨通、当过本地区几个县法院的院长;目前魏阳在K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当个专职委员,眼看自己已经无法再升官了,他才有搞个律师事务所作为“后路”的打算。

按魏阳的说法,是一位房地产老板怂恿他牵头搞的,那人愿意出办公场地以及资金,他负责找案源,由常健出面办个律师事务所,算是大家合伙、每人各占一股。常健的头脑还算冷静,他坚持认为律师行业最重要的是案源,有一定的业务量作保障,律师所才能办下去,人太少恐怕不行!

魏阳便说:“我再找几个准备退休的同学、同事,把各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起来,估计一年内、每人搞一辆高档车坐不成问题。”

常健做律师十多年了,当律师所合伙人也有七、八年的时间,知道除“案源”外,房租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有老板免费出办公场地,办个律师所并不难。因此,他心动地说:“好呀!人多力量大!就看你的魄力了!”

魏阳找了同学章光、同事宾东,加上出办公场地和资金的吉老板,拼凑成一个“合伙”团队,要常健尽快把律师所办起来。魏阳原拟定的名单中还有他们退休的老院长,不知何故老院长没有参加,最终只有五个人。

签订《合伙协议书》时,甲方是吉老板,挂名为律师所的经济顾问,负责出办公场所和“开办”费用;乙方是常健,挂名为律师所的主任,负责出面申办律师并承办业务;丙方是魏阳、章光、宾东,他们挂名为律师所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拉关系、找案源。鉴于魏阳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在第一次“合伙”会议上,大家一致推定他为召集人,他理所当然地接受了。

关于利益分配问题,常健对魏阳、章光、宾东他们的“能量”估计不当,以为会有高额的进帐,愿意简单地将每笔业务收入划分为:收案环节和办案环节各占百分之二十,每个股东各占百分之十,各人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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