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章 鼓与呼 第八篇 金银花 3(第1页)

(肩题)公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辩护人:罪名根本不存在。滨海市之不区法院开庭审理“金银花案”——

(主题)罪与非罪成焦点

(导语)备受滨海人关注的“金银花案”,在金银花被羁押近1年后,于8月24日在之不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公诉人起诉她犯有“挪用资金罪”,而辩护人则为金银花做无罪辩护。

(背景材料)8月20日,本报收到署名金银花家属的一封来信,信中说:金银花系滨海市之不区幸福镇幸福四村的村民,滨海金银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年37岁。2000年1月26日,她与滨海品城的上级主管部门滨海市勘探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汤天众,滨海市七彩食品城代表人穆工梅签定了代理经营七彩食品城的协议书。当她投资启动起濒临倒闭的七彩食品城后,入住商户达150多家,摊位达500多个,年收入可望近千万元。8月18日,滨海市公安局之不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释放;同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解除;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记者旁听了“金银花案”的审理。

开庭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滨海市之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金银花挪用资金罪,由滨海市公安局之不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200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银花在任滨海市七彩商城经理期间,擅自将该商城收取的客户保证金1446000元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被告人金银花目无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给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2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除数额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本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我人”等,所以在相继展开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中这三个问题成了双方论证的主要内容。

公诉人对这三个问题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认为:七彩食品城是金银花公司代理经营的,金银花是金银花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她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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