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大律师为弱势群体讨公道(二)(第1页)

法庭调查的第二个问题是,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单方面的还是双方面协商的?在对此问题的调查中,通江电信不承认合同发生了变更。通江电信认为,202卡是一种不特定时段的销售服务卡,消费者购买的话费卡,是购买在不特定时间使用电话的期权,即不特定时段的享受点心服务的权利,其记费依据的实际使用电话时段的合法有效的物价标准。对此,原告提出质疑。

吕星科感到被告人依据自己是垄断性行业的大公司,以一种欺大压小的姿态诡辩,就义正辞严指出:“从这里用202卡打电话到沈阳市,收费的标准从白天的每分钟0.8元变成每分钟0.4元,在零点到7点,以前是享受3折优惠,电信公司提的是接近6折的优惠,所以从优惠的幅度来看,我们原告的利益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害。以一句简单的话来说,现在我们打电话,每到晚上9点的时候,就不能享受半价的优惠,每分钟的记费的0.7元,而以前是每分钟0.4元;12点的时候,现在是每分钟0.4元,而以前是每分钟0.24元。所以说,从我们的利益来看,是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害。电信合同应当说是有非常大的变更。”

吕星科留下给人们思考的时间,继续说:“我要说的第二点是,此次电信资费的调整仅仅是在报纸或媒体上公告,但是有一个问题,电信公司没有同广大的202卡用户协商,或者说中国电信没有同广大的用户协商,属于单方的行为,也没有举行听证会。”

审判长:“刚才原告陈述的在9点以后,优惠时段发生了变化,陈述是否真实?”

被告通江市电信公司代理人:“这个时段发生变化是真实的,原因是那个时段的价格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审判长:“经过合议庭评议,对刚才双方陈述的对合同内容是否变更,双方有争议,但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双方都确认202卡2005年1月4日以后资费有调整,这点是双方确认的。”

接着法庭又对被告单方调整资费给原告造成的后果进行了调查。法庭确认:原告李晓鹏所购买的202卡上还有5.68元尚未使用。到此,法庭调查阶段已接近尾声,审判长提醒原、被告双方可以对事实部分补充发问。

吕星科打断了法庭上的宁静:“我想问一下,此次新旧资费的调整,电信公司到底是在什么时候接到上级部门这个政策的?”

被告通江市电信公司代理人:“具体哪一天我不记得了。去年4月底的一个星期天,接到电话,有一个紧急会议。去了以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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