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当庭辩护(第1页)

盛秋行提供了郑琨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证明,以及一些补充证据之后,并未多发一言。

坐在不远处目睹了这样的场景的郑鹤荣再次情绪激动了起来,他连续两次站起,冲着盛秋行大声吼叫,要他为郑琨进行辩护。

但盛秋行根本不理,垂眸盯着桌面上摊开的笔记本,整个人身上裹着一层冷峻的寒气。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

审判长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这期间,盛秋行的存在感极低,他身边坐着的两个律师就更是一言不发。

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检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根本没有切入点。盛秋行更多保持沉默,是因为无话可辩。而这样子的行为,在郑鹤荣眼中则变成了严重的借机报复,他在法庭上直接开骂,最终因为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被法警请出去“冷静”了。

审判长望向了盛秋行:“原告代理律师,是否有辩护意见?”

盛秋行站起来,微微一点头:“是的。”

审判长威严的开口:“你可以开始辩护了。”

盛秋行端起水杯,润了润喉,整个人依旧是不紧不慢的状态,并未因为郑鹤荣的缘故,而打乱了原本的节奏状态。

别的律师在辩护时,会事先将准备好的辩护词打印在纸页上,列出重点,以防遗漏。

但盛秋行的记忆力极好,他全程侃侃而谈,目光直视审判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郑琨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郑琨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本人盛秋行律师担任被告人郑琨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悲痛的哀悼。根据我们在庭前所进行耐心而细致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具有刑法上所认可的法定量刑从轻、减轻的情形。

第一,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琨在杀人后,再其父郑鹤荣的陪伴下,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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