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1章 周铁蛋的悲伤(第1页)

《秦王令:清寺田、正僧籍、革除方外之弊檄》

孤自西北起于草莽,提一旅之师,北逐东虏,西平蒙古,南定诸藩。

凡所征伐,皆以拯民于水火、光复华夏为志。今四海粗定,新政方张,而国中有一大患,隐于山林,藏于市井,不执弓戟,不输租税,然其腹中,吞民之膏血;

其名下,并民之田庐。此患不除,则田土难均,民力难苏,新政难行。此患为何?曰:佛门之弊。

历代以来,佛氏东渐,本有善法,劝善弃恶,亦可安民。

然千载之下,其教屡变,其徒日杂。或假借慈悲,广占良田;或妄托方外,抗避王法。

一寺之田,动辄千顷;一县之租,十有五六入于沙门。民为佃户,终岁勤苦,食不果腹;僧居华堂,食厌膏粱。

更有甚者,私设牢狱,藏匿亡命,逼良为尼,诱民入教。名曰“西方净土”,实则人间地狱。

此非佛之罪,乃附佛而行恶者之罪也。

孤观今日之天下,北方之民,流离初定;

南方之田,兼并未已。

土改方始,清田未竟,而佛门之田,仍号“钦免”,不登黄册,不纳国赋。

寺中僧尼,或避税,或避役,或逃罪,或隐民。

一户之寺,可藏数十亡命;一刹之产,可抵半县钱粮。

若坐视不理,则新政徒具虚文,百姓终难喘息。故孤决意,再行清寺。

自本令下,天下州府县卫,一体遵行,不得延误:

一、清田。凡境内佛寺道观,无论赐额、官创、民建,所有常住田、香火田、施助田,限期一月,据实呈报。

无官契者,充公;有官契者,由地方清寺署照官价收回。所收田土,一律并入地方土改,按户分给无地、少地之民。

二、点籍。凡僧尼道士,不分长幼,限期还籍。僧籍入户,编甲入民。

无度牒、无寺籍、来历不明者,以流民论;私行剃度者,主事流三千里,受戒者杖四十。敢抗拒者,按律从重。

三、治罪。寺观之内,如有窝藏逃犯、逼良为娼、私设刑具、骗诱妇孺、兼放重利、盗卖人口诸情,无论年头远近,一律追查。

为首者斩,协从者流,包庇者同坐。

四、革弊。永废寺观收纳“寄宿女眷”之例。权贵家眷欲修持者,归家建室,不得常住寺观。

凡寺观别院、尼庵中受困之妇孺,一律解救,返家安置;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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