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美国诉理查德森案,和之前的那个弗拉斯特诉科恩案,这两个案子是不是存在逻辑上的前后不一致,是不是存在法律里面的内在混乱和矛盾的情况呢。不同的评论家是有不同的看法的。
竭力的去想要论证法律是讲逻辑的,法律是有清晰的标准可循的人,会努力的去寻找这两个案子之间的不同之处。那比较犬儒主义,比较世俗、比较现实的人可能就是会接受,没错,不同时代的法庭,他们的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它这个宽和严就是会随着时代变动的。而这很多的具体的规则之间可能没有逻辑,就是没有逻辑可讲的,就是不理性的,它就是一条条的规则而已。
关于一个公民,有没有资格去起诉政府,给予宗教团体好处,因此违背言论自由,这个问题呢,其实还在好几个其他的案子里面被讨论过。我们发现这个标准真的是很飘忽不定。
比如说,之前有比如联邦政府,它不是给宗教团体钱,它是给宗教团体税收上的优惠。好,也有公民去挑战,你这个是违反言论自由,而且你加重了我的纳税负担。但是法庭是觉得在这样的案子里面,这些公民并没有起诉资格。
又比如说有人去挑战过联邦政府,它不是给宗教学校钱,而是给宗教性质的学校划拨土地,或者是提供其它的财产。而法庭也认为在这样的案子里面,公民同样没有起诉资格。
所以到最后就似乎现实的法律原则就变成说,在起诉资格这个问题上,你不可以仅仅以一个纳税人的身份去提起诉讼,你还是得证明你有个人利益牵涉其中,但是这个问题有一个例外,就是联邦政府给宗教团体钱了,就是给钱,给其他的优惠好像都不算。大家还在摸索到底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就是没有一个清晰的回答的。
所以我们之前向大家提醒过,就是,法律看上去是一条条的原则,可是作为一个律师,你是不可以依靠几条原则就去打官司的。
你最终所依靠的真正决定一个官司成败的是这些非常细微的案子的具体的细节和它们之间的差异。
那包括个人所受到的伤害这个问题,一般性的伤害作为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负担,能不能够构成起诉资格,其实也只是起诉资格这个讨论当中的一个侧面而已。法庭去衡量一个人有没有起诉资格,它还要考虑其他很多的东西。
影响起诉资格的因素
比如说,你要去法院提起诉讼,你就得证明你受到了伤害,而这个伤害必须是已经受到的,或者是这个法律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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