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4 节 《平权法案》之前世今生(五):南北战争期间,《美国宪法》还管用吗?(第1页)

你好,我是詹青云。

我们在前几期的节目里花了挺长的时间,讲了一个很古老的案子,叫 Dread Scott、德雷德·斯科特案。这个案子虽然没有流芳百世,但却做到了遗臭万年。

在美国学法律的同学一提到这个案子就会咬牙切齿,觉得这是最高法院法制史上的一个灾难。和这个案子同样臭名昭着的历史判例,可能只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在二战期间,把所有的日本人和日裔美国人集中迁移到内地居住,相当于把他们赶进了集中营了,而最高法院维护了这个政策;另一个是在民权运动爆发之前,最高法院的好几个判例维护了种族隔离的政策。这都是美国的法制史上一些伤痕。

法官可以超越自身和时代的局限吗?

我们可以置身事外,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去看待他们的法制史,我不知道大家会怎么样看待坦尼大法官。坦尼错了吗?坦尼被人批评主要有两个方向,一个是他采用建国之父们,也就是 18 世纪末期(1790 年代)的那一代人,他们的价值观,他们对种族的看法,来裁决一个发生在 19 世纪中期(1850 年代)的案子。

用一个古老的价值观去为当下的案件做裁决,一向会让人觉得格格不入,或者是非常的、极端的保守。

这就好像我们之前讲到过何鸿燊博士他的婚姻,香港社会在殖民统治之下,一直到上个世纪 70 年代,在婚姻家庭制度上还继续沿用(至少是认可)《大清律》,实在是让人觉得格格不入。

可是换一个角度想,法官的职责是什么?他们不是立法者,他们是司法者。换言之,他们是借由司法的手段去实践立法者的意志,他们的本职工作是诚实地、充分地解释法律的原意,然后把立法者的意图通过司法的形式,推广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

原典主义者坚持去寻找立法者本身的价值观和立法者想要赋予法律的含义,或者说立法者在他们的价值观下,只可能赋予法律什么样的含义。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最克制自己、最尽忠职守的人。

当代对于原典主义者的批评,常常不是批评他们的原典主义本身,而是批评他们借由原典主义的名义,去实践自己那比较保守的价值观,这是截然不同的问题。

即便坦尼大法官没有采用五六十年前的价值观,而是站在当下,就是他所生活的时代, 19 世纪中期的美国,那个时候绝大多数的美国人也同样不认为「黑人可以是美国公民」,他没有能够领先于自己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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