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斯科特案是法律的一个「伤疤」?
法院审一个案子,第一步是看有没有司法管辖权,这个法院能不能管这个案子?接下来我们才讨论:这个案子到底想要讨论什么?
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想要讨论的是什么?是「他(Dred Scott)有没有因为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居住,而在这两个州的法律之下,成为一个自由人?」
核心问题是什么?是「有没有一部联邦法律规定,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的奴隶制是不合法的?」
根据伊利诺伊州(北)本州自己的法律是这样(不合法),可是密苏里州(南)的法庭要依据伊利诺伊州的规定,去决定本州的居民是不是奴隶吗?至少在那个年代,南方的法院表示「他们不尊重我们的制度,我们也不尊重他们的制度,大家是对等的。」
问题在于「有没有一部联邦的法律,可以帮助斯科特打赢这个官司?」在联邦的法律之下,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都不承认奴隶制的存在,所以当他在这两个州生活的时候,在理论上他就已经成为了一个「自由人」,他唯一的依靠就是 1820 年妥协。
根据 1820 年妥协,有一条「线」被划出来了,在这条线以北的地方不保留奴隶制。这个案子最终兜兜转转,要在三十多年之后去回答这个问题「1820 年南北双方所作出的妥协,由国会里作出的妥协,是不是一个符合《宪法》的妥协?」这个案子(斯科特案)的最终结果是非常让人失望的。
斯科特案如果今天在法学院里被提起,美国的法学生会觉得这是一个「伤疤」,是非常令人沮丧的,他们觉得是一个不忍直视的、非常糟糕的判例。
坦尼的判定 1:黑人不能够叫做公民
作出这个判决的首席大法官是坦尼(Roger Brooke Taney),在他主审这个案子之前,他是一个德高望重、广为受人尊敬的大法官,他一度以为「国会吵来吵去解决不了的问题,把它拿到最高法院里来解决是一件好事」,因为国会永远不停地在变动、不停地在争吵,永远没有办法定下一个原则,然后大家就从此遵守这个原则。
他说「法院有这样的权威,他对他自己的权威和公信力也非常有信心,但是结果却是,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如果说把它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有一点夸张,但是至少是毁掉了他的名声。
首先在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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