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法律司法的过程当中,或者在法律的理念当中,引入女性的视角,和强奸案当中,在现实里难以衡量的元素也有很密切的关系?就是「法院怎么确定这件事情的发生,是违背了其中一方的自由意志的?」
有很多现实当中的案子,它的所谓辩护方式,就是「我不知道这是违背她/他的自由意志的」。它的这个辩护有好几个层次。
第一种,是说「我们双方都是自愿的,有种种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是自愿的,甚至她/他是主动勾引的」。
第二种,是当对方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表示她/他确实不同意,那这一方说「可是我错误地认为她/他是同意的,那至少这个里面没有我的 intention,我不是有意而为之,我是错了,我犯了一个错误,但是,这不是我故意要违背他/他的意愿去跟他/他发生性关系」。
这一点和我们所讲的「暴力这个元素要怎么界定?」是有很充分的联系的。特别是在更传统地对于暴力的理解里,就是「受害的一方,要反抗才能证明对方是用暴力才迫使你就范的」。
不同的州的法律,以美国为例,它是一个很大的试验田。因为美国的刑法是以州为主体,美国不同的州之间,它的意识形态,站在光谱的各个地方,有的走到非常极端的地方,它没有一种所谓的美国人的意识形态,新英格兰地区的那种自由主义「遥远的以隔海相望的阿姆斯特丹为它的灯塔」。
美国的南方,甚至还不允许女性堕胎的这些州,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对于强奸案的界定,理解法律也是有很大的差异。一个重要的差异就表现在这个法律要求反抗到什么地步?
最严格的要求, 是「要有口头地明确表达,再加上有行为、有动作」;有的地方的法律里可能允许「你只要在口头上表达我不愿意」,就可以了;有的地方更进一步,把「沉默」当做一种抗议。这就是我们说的那些情况,她/他在熟睡,她/他在酒后失去了知觉,她/他因为恐惧、僵硬而没有办法表达反抗,她/他这个时候的沉默是不是足以构成一种反抗?
而最激进的地方,就是这种权利意识最 progressive 的地方,我想表达的其实不是「进步」这个词,因为大家可以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在这个问题上,最激进的那些法律体系里,它会说「yes means yes.」,就是你必须得说「我同意」。
否则,只要没有得到一个自由意志下给出的明确的同意,受害的这一方就算作是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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