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詹青云。
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是被称作「美国工人的大宪章」,大家知道就是英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大宪章,它是用来约束王权的。
这个克莱顿法案被称作大宪章,当然是它重要的历史地位。不然因为在此之前用反垄断法来打压工会行为的情况实在是普遍的存在。
可是克莱顿法案本身的通过呢,只是限制了法庭不可以用反垄断法来限制罢工,来限制工会的集体行动,可是他仍然没有办法阻止对劳工集体行动充满敌意的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法院,用其他的方法来打压限制工会的行为。
比如说到 1908 年的时候,美国的最高法院还在 Coppage V. Kansas,这个案子里面说,宪法赋予了雇主跟雇员签订合同,要求雇员不许加入工会的权利。这是一个宪法权利,对吧?我们之前说今天这个社会的共识是,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保障的是每一个人加入工会的权利。那个年代的最高法院,反过来说,同样的,雇主也有言论自由啊,他可以言论自由的要求你跟我签一个合同,你保证不加入工会,然后我再继续雇你。
这一切要到什么时候才会真正的改变呢?大概是要到社会出了问题,社会运行不下去了,所有的人都明白,体系化的改革不可避免的时候了,那也就是要到美国 19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和与此同时诞生的罗斯福新政。
罗斯福新政
罗斯福政权在 1930 年代推出了一系列维护保障劳工权利,改善劳工待遇和福利的行政,包括限制最低工资,推翻了美国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内所坚持的这种小政府不干预的政策。它的罗斯福新政的这个组合里面,同样包括工人们有参与工会,工会有代表工人们去进行集体谈判,有组织罢工,采取集体行动,互相支持,互相保护的一系列权利。
也就是说它用立法的形式把这些权利明确下来了。比如说之前的法律,克莱顿法案,它是反过来说你法庭不能够用反垄断法去打压工会的行为,但是他并没有正面的去说,那工会到底有些什么样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要到法律里面才明确的列举出来。
这个案例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虽然是一个案例法的国家,它的法官,它的法院,它的法庭主导着社会的法律的走向。可是这个社会的立法者,当他们想要这样做的时候,他们随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推翻之前的法官的判决,重新为社会设定一个起点,一系列的基本的原则,然后在这个基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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