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 节 番外 | 鲍某涉嫌性侵案(四):无论结果如何,请都不要忘记李星星(第1页)

在我们之前所聊的这么多的标准和例子里,其实最清晰的状况就是那些有严格责任的地方。如果受害的一方,如果这个女孩在 14 岁以下是一个幼女,那整个的论证就会变得非常的简单「只要有性行为发生了,它就已经构成强奸罪」。

哪怕在性同意的年龄之上,在有的地方,它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就像我们提到的麻省,它的严格责任体现在「不管你的脑海中真实相信的是什么?只要你犯了错,只要这是一个违背对方的意志所发生的性行为,那它就是强奸」。

还有一些具体的例子、具体的法律规则,它也是严格责任的一种体现。比如在我们国家的《刑法》里,如果女方有精神性的疾病,她有智力的缺陷,被认定为是不可能给出性同意的,是不可能表达出自己在性问题上的自由意志的,那也是「一刀切」,也直接可以认定为「只要有性行为发生,也可以被认定为是违背对方意志的性行为」。

在这些被切割出去的具体情况严格责任之外,在大部分的领域之内、在大部分的例子里,我们面对的是大量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里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在欧美的法律体系里,它可能表达为理性人这个标准,理性人会怎么做呢?理性人会做什么样的判断呢?这个理性人到底是怎么想的?是一个争执不休的问题。

在我们国家法律的措辞里,它可能表现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那一旦引入这样的标准,它就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它的价值,也带来它的困难。

在强奸罪的定性问题上,我们聊了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一种是对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所谓暴力?受害的这一方什么样的行为能够称其为反抗?小声的沉默可不可以?小声地说「不」可不可以?大声地说「不」,持续不停地说「不」可不可以?还是一定要动手才可以?

叠加在对行为判断的不确定之上的,是当事的双方对于这个行为的判断,完全有可能在很多的例子里,特别是两性之间的沟通,或者是思维模式的差异。

如果是一个男性强奸一个女性,有很多这样的例子里,这个男性觉得「他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只是『正常』的一个性行为」,本来在性行为当中男性是占主导地位,而且带有一定的攻击性,是这个「正常」的性行为的一部分,甚至是使他更刺激的一种方式,可是这个女性已经感受到了,她在暴力的强迫之下。

这个行为可能是明确的,可是双方对于这个行为的认知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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