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0 节 《平权法案》之前世今生(二十一):跨种族通婚合法,一小步(第1页)

华盛顿诉戴维斯案的判决是否合理?

最高法院在 1976 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判例叫华盛顿诉戴维斯案(Washington v.Davis),这个判例在当年其实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关于这是不是我们想要追求的平等,如果时间允许,其实应该我再来组织一个小辩论赛,没有关系,我来自己充当一下正方和反方。

我要问大家,你觉得这样的一个判决是合理的吗?一个测试让所有人来参加,黑人通过率非常之低,我们应该接受这就是一个残酷的竞争的现实,但这是一个公平的测试吗?

我先来站一下正方,我觉得这是合理的。

「正方」:合理在于它以平等为考量

因为这就是「平等」这个词本来的含义,平等的意思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去选择,平等从来没有许诺要保证每个人得到同样的结果。如果平等竞争的要求是大家得到平等的结果,那恰恰证明这个竞争是不平等的。

第二,我们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种族问题的语境里去讨论,仔细想想你会发现让不同肤色的人去接受同一个测试的考验,而不因肤色做区别的对待,恰恰是尊重了不同肤色的平等。

如果你这个人永远想着一刀切,同一个测试来检测所有不同肤色的人是不是对黑人不公平,你才是永远的在心里预设黑人就是做不好这个考试,你才永远都觉得肤色是区别人和人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你才会永远的觉得这个社会是迈不过这道坎的,不同的肤色人之间的差异是永恒存在的。

如果我们不接受政府可以用一套测试来招收警察,我们相当于是要求一个政府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在通过任何法律之前,在出台任何的竞争投标,就让这个政府去想一想,「我们这个考试是不是黑人更难通过?」所以就相当于你在逼迫这个政府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从种族这个角度去考虑它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换言之,你甚至是在要求政府不停地进行逆向歧视,你是要求政府永远以保障每个种族看上去平等的结果为目的,而在执行这个法律的过程中,其实是对不同的种族有不同的区别对待。

第三,哪怕我们接受这个测试的结果,现在看到了,它在不同的族群之间存在很显著的差异。问题是这个差异是不是由肤色的区别造成的,有很大的可能,测试结果的差异是由不同的族群它的财富状况决定的。

如果我们不能够接受这样的差异化结果,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不能够接受任何因为财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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