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节 规范执法, 让雷洋案不再继续(第1页)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雷洋案

的处理结论, 对涉案公安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日晚上, 北京警方对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多个场所进行查处, 从位于东城区、海淀区多家「俱乐部」 查获涉案嫌疑人数百名。①

两起事件, 前后发生, 其中是否有内在联系, 我们无从揣摩。 然而, 它们都有共同的标签: 一是打击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二是根据统一部署, 统一执法。 在雷洋案中, 涉案公安人员因雷洋涉嫌嫖娼进行执法, 检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的理由也是涉案公安人员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

很少有哪个案件像雷洋案一样撕裂民意的共识。 有人指责涉案民警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有人心疼民警执法不易, 辛酸劳苦, 不被社会理解。 一段时间以来, 各种同学圈、 同事圈、 朋友圈也因对雷洋案的看法不一, 以致朋友 「反目」, 同事 「成仇」。

当时, 我和很多司法机关的朋友交流过对雷洋案的看法, 虽然认识上不乏分歧, 但感恩的是我们 「友谊的小船」 足够厚重, 经得起争论与风暴。 有一天, 一个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朋友给我打电话, 他说看了许多关于雷洋案的文章, 但感觉都没有说到重点。 他觉得本案真正的作用在于规范执法活动。 如果雷洋案能够推动执法的公开规范, 那么雷洋也就没有白死。 否则, 无论案件如何处理, 最终都是两败俱伤, 撕裂的民意无法修补。

我觉得他说的非常有道理。 规范执法不仅是对民众, 也是对执法人员最大的关爱与保护。 如果执法权力缺乏明确的边界和正当的程序规则, 那么这种权力也就极易释放人性深处最邪恶的成分, 败坏执法者的道德良知, 好人难免沦为恶棍。

我们期待, 雷洋之死至少在下列三个方面推动规范执法制度层面的革新。

当前, 与卖淫嫖娼相关的处置既有行政处罚, 又有刑事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 「卖淫、 嫖娼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 67 条规定: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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