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吕星科作了总结性的发言,当庭又发表自己的调查结论:“我认为,王长花是在忍无可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做出的伤害行为,并举出了相应的征据证明王长花长期以来饱受其丈夫及第三者的欺侮,而且已经在当地引起了公愤。”辩护人吕星科当庭宣读了多份证言,其中,包括王长花所在单位32路车队调度员刘金萍的调查笔录—-
“做为被告人王长花的辩护律师,我曾找过32路车队进行了一番深刻调查,车队调度长刘金萍说,从前年10月份开始,孙定平和张文霞承包了队里的3754号车。后来有一天,王长花拿着孙定平的照片来到车队,问有没有照片上的这个人。车队的人问她是孙定平什么人,她说是孙定平的妻子。车队的人都不相信,因为大家原以为张文霞是孙定平的妻子。后来王长花经常来车队,他们3人经常吵架。去年7月王长花到车队上班,算外聘人员。从那时起,孙定平经常殴打王长花,王长花的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听车队的司机和售票员讲,有一次孙定平和张文霞打王长花,张文霞把王长花按在座位上,把她的嘴都打肿了。孙定平和张文霞长期同居在一起,不管自己亲生女儿和结发妻子王长花,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两人亲亲热热,根本就无视王长花的存在。他们的这种行为激起了大家的公愤,大家都认为他们太过分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发表的调查结论有无意见?”
公诉人想发动新一轮进攻,但苦于没有新证据,只好有气无力说:“没有意见。”
在控辩双方完成了刑事部分的举证后,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张文霞母亲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中每一项费用的产生经过。合议庭经合议后对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丧葬费予以了确认。
审判长:“现由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所举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王长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长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被告人王长花,对刑事部分进行自我辩护。请你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面对公诉人列举诸多的证人、证据,大律师吕星科却毫不胆怯,这位“身经百战”,熟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各种法律、法规、批复的大牌律师,并不感到什么压力,这是他己经预料到的。所以,他从容不迫,成竹在胸,按照自己制定的策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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